(2014)合刑执字第08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金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054号罪犯杨金龙,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庐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龙在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杨以林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