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伍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5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文化程度初中,系性用品店经营者,住湖南省祁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自报),暂住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4)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婷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6月起,被告人伍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本区黄岗大街某号的“性用品店”内,对外销售“顶破天”、“力加力”、“伟哥藏雪域冬虫夏草片”等药品。2014年6月13日,公安机关联合本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伍某,并缴获“顶破天”6盒、“力加力”2盒、“伟哥藏雪域冬虫夏草片”2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特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和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共同到本区黄岗大街某号的性用品店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顶破天6盒、力加力2盒、伟哥藏雪域冬虫夏草片2盒用于销售,遂抓获该店的经营者被告人伍某并收缴前述药品。后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区某添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赃物照片、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药品安全关系国民身心健康。被告人伍某在自身不具备药物经营基本素质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无证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被告人伍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赃物顶破天6盒、力加力2盒、伟哥藏雪域冬虫夏草片2盒,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文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治忠(代)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