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刑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罪犯刘海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330号罪犯刘海华,又名刘二娃,男,生于1989年12月5日,汉族,文盲,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8)船山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9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定时间内同案犯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遂中刑终字第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08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该犯于2009年5月26日送入川东监狱服刑。刑期变动: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应于2024年3月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刘海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6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绞线工种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