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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9日生,住庆云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生,住庆云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其欲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宝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