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守报抢劫罪,杨守报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守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565号罪犯杨守报,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守报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刑期自2008年6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09年7月16日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阜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杨守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守报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监狱级服积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