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郓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订婚,××××年××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年农历××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因双方婚前见面次数不多,对被告了解也不够,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十多年不回家,也不打电话,不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都是原告一人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现和被告十多年未在一起生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甲经通知应诉后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秋天经人介绍订婚,××××年××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年农历××月××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分居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的妹妹也认为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放弃分割财产的诉请,只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甲虽结婚多年,生育一子,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婚后多次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分居三年多的时间,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的妹妹也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放弃分割财产的诉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秦方敏人民陪审员 王英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