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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铁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铁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市场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多跃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素玲,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