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031975********,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凯瑞安园*号楼*单元***号。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姚某。被告:赵某。本院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