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钱艳玲申请执行与黄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艳玲,黄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钱艳玲��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开化中路215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7712121524。被执行人黄远兴,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现住文山市望华路160号2幢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532621197210042519。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文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由黄远兴赔偿原告钱艳玲借款本金及利息33000元。因被告人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文执字第2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普 云审判员 阮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4年9月29日下午15:10-15:30地点:执行局评议人员:审判长王瑞刚、审判员普云、审判员阮明书记员:张海燕评议案件:关于钱艳玲申请执行黄远兴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执行的报告评议情况:承办人张海燕汇报案件执行情况: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文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由黄远兴赔偿原告钱艳玲借款本金及利息33000元。因被告人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本院(2014)文执字第2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王瑞刚:根据案件现在的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普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阮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评议结论:本院(2013)文执字第2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执行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签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