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甄靖怡诉张文华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靖怡,张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甄靖怡,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闫各庄镇国仙院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高国静,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华,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固安县宫村镇北芦庄村人,现住该村。原告甄靖怡与被告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国静、李建伟,被告张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靖怡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万元。2013年5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据两张借条并明确40000元的借款于2013年5月份还清,另外的20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还清。现两笔借款均早已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张文华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事实是原告拿出婚内财产、陪嫁钱和份子钱共计六万元购买的长安欧诺汽车。2013年5月,原告以母子去死相逼,被告才先后打的两万元和四万元欠条。后双方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将所购长安欧诺汽车抵顶陪嫁钱,原告将车过户开走。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条,原告答复欠条已扔掉。2013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索要欠条,原告重申欠条损毁并遗失,并给被告写下双方无任何纠纷,孩子女方带走的字据。双方离婚协议没有欠款事项,证明了欠款事实不存在。原告背弃事实,滥用诉讼权,利用失去效力借条在起诉答辩人,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甄婧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2013年5月份还清,张文华,日期2012年4月11日。2013年5月22日,被告又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甄婧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013年春节前还清,张文华,2013年5月22日。2014年4月2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文华偿还借款60000元。庭审中,被告提交原告书写的字据一张,内容为:双方无任何纠纷,孩子由女方带走,13、07、12,甄婧怡,张文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二张、字据一张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亲笔书写欠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日期,该欠据客观真实,证明了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双方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事实是原告拿出婚内财产、陪嫁钱和份子钱共计六万元购买的长安欧诺汽车,双方协商已将所购长安欧诺汽车抵顶,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原告书写了双方无任何纠纷的字据,因原被告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书写的无任何关系的字据不能明确表明被告已偿还或抵顶借款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甄婧怡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清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