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县倩妃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郭侑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县倩妃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郭侑军,严洪英,李颖峰,储海生,郭瑞宝,郭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倩妃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郭侑军。被执行人严洪英。被执行人李颖峰。被执行人储海生。被执行人郭瑞宝。被执行人郭火良。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县倩妃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郭侑军、严洪英、李颖峰、储海生、郭瑞宝、郭火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处置了被执行人海盐倩妃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500000元,现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176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520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