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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催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徐小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催字第100号申请人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6739009-1。法定代表人徐小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4656840,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华阳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华星电机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新代理审判员 薛 莲代理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