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催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徐小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催字第100号申请人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6739009-1。法定代表人徐小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4656840,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华阳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华星电机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申涛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新代理审判员 薛 莲代理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