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于宏海与仲梅、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于宏海与仲梅、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乾民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于宏海,男。被执行人仲梅,女。被执行人李华,男。申请执行人于宏海与被执行人仲梅、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被告仲梅、李华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于宏海借款8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于宏海借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