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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于宏海与仲梅、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于宏海与仲梅、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乾民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于宏海,男。被执行人仲梅,女。被执行人李华,男。申请执行人于宏海与被执行人仲梅、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被告仲梅、李华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于宏海借款8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于宏海借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