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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秋先诉成都东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先,成都东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张秋先,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9月16日,住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黄通伟,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方延龙,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东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薇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苏建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先诉被告成都东群环保科技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先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先撤回对被告成都东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