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9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河南冠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河南冠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929-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温力浩,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冠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河南冠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7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冠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940.9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卞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