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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刑初字第0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诉范钦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皋刑初字第0316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XX,男,1989年11月23日生。被告人范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6月27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及其指定辩护冒月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XX于2013年8月21日0时许,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FVM1**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平市场东大门路段时,与从天平市场东大门由西向东进入益寿路的吴XX驾驶的苏FLX9**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血液。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XX罹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处于缓解不全状态,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范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吴XX已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人沈XX、王XX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范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范X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范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XX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基于以上理由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秀梅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人民陪审员  刘福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 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