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永瓯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旭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元斌。被告:李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