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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郑雪东与兰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雪东,兰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雪东委托代理人徐思国,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秉明委托代理人李清华,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雪东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雪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思国与兰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