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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雨与刘改云、菅学亮、武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刘改云,菅学亮,武磊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47号原告陈雨,女,汉族,1991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玲,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改云,女,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被告菅学亮,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磊磊(曾用名武磊),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雨诉被告刘改云、菅学亮、武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改云、���学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菅学亮、刘改云的户籍所在地在许昌市魏都区,因此本案应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依据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故认为本案仍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菅学亮、刘改云的身份证显示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武磊磊的身份证显示被告武磊磊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许昌���,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二七区,故被告刘改云、菅学亮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改云、菅学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