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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蒋方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方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851号罪犯蒋方明,男,1974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2011)永中法刑一重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方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改判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人连带民赔偿三十四万五千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4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方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方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方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