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培新与马捷彬、福建荣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新,马捷彬,福建荣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吴培新,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马捷彬,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荣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吴培新与马捷彬、福建荣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199131.28元欠款和支付相应诉讼费、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仁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