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与曲阜市某运输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曲阜市某运输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某某,主任。被告曲阜市某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颜某某,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曲阜市某运输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祥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