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义乌市伊贝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义乌市伊贝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义乌市伊贝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义乌市伊贝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