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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国与被告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国,李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李凤国。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原告李凤国与被告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