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国与被告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国,李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李凤国。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原告李凤国与被告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