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田亚彤与王学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989号原告田亚彤。被告王学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亚彤与被告王学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亚彤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亚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亚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田亚彤承担。审判员 李继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