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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付鹏浩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鹏浩,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雁行初字第00113号原告付鹏浩,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法定代表人李平娃,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汪峰利。委托代理人王永战。原告付鹏浩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编号610106180478335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郭 瑶代理审判员 穆 瑾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瑞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