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杰与薛斌、于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薛斌,于珍,杜运清,薛燕,李振平,陈玉坤,王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居民。被执行人薛斌,居民。被执行人于珍,居民。被执行人:杜运清,居民。被执行人:薛燕,居民。被执行人:李振平,居民。被执行人:陈玉坤,居民。被执行人:王敬伟,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燕在的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