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花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叶小华与朱国强、胡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华,朱国强,胡凤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叶小华。委托代理人陆敏华,昆山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国强。被告胡凤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华诉被告朱国强、胡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华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晓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