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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某见故意毁坏财物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00205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见,男。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日晚上20时许,长葛市老城镇谷庄村四组村民因与政府协商被收购的地皮涨价一事未果,被告人马某见积极主动购买自喷漆到长葛市新区盛合工地,往工地墙上喷写标语,后又和群众一起将盛合工地围墙推毁共31米,经鉴定被毁围墙的修复价格为69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马某见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河南盛合置业有限公司已对被告人马某见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靳××、马××、马××、马××证言、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征收土地协议、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刑事科学技术室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马某见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马某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赵明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