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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丁兴明、丁加风、丁兆怀与段学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兴明,丁加风,丁兆怀,段学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丁兴明。申请执行人丁加风。申请执行人丁兆怀。被执行人段学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兴明、丁加风、丁兆怀与被执行人段学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段学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学启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段学启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段学启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宁运河监狱,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莲民交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国审判员  孙著国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卜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