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王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4年9月29日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王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启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