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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顾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郊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全,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顾全驾驶无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在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第一加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佳木斯市郊区交警大队民警查出其醉酒驾车。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顾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顾全供述;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抓捕经过等证据,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顾全犯危险驾驶罪予以惩处。被告人顾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不持有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顾全驾驶无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在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第一加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佳木斯市郊区交警大队民警查出其醉酒驾车。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顾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顾全供述;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其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朴雪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