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96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邓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