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蠡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96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邓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