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彭山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周洁诉马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周洁。委托代理人杨高,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洁与被告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