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周洁诉马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周洁。委托代理人杨高,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洁与被告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