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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非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钱特海、李玉慧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钱特海,李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址在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钱特海,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玉慧,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钱特海、李玉慧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9336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9336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钱特海、李玉慧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8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全审判员  刘建安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