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方纪宏与宋启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纪宏,宋启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方纪宏,男。委托代理人:孙安华,莒县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启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纪宏与被告宋启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纪宏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