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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方纪宏与宋启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纪宏,宋启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方纪宏,男。委托代理人:孙安华,莒县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启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纪宏与被告宋启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纪宏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