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沈某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6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沈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胡某某与沈某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沈某某、黄某某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某某(房产证号:襄县房字第某某号,土地使用证号:襄阳县土地局某某号)过户至胡某某名下。二、胡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