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刑执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罪犯孟军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5832号罪犯孟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孟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鉴于该犯系过失犯,可以适当从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