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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刑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于文琦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文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牡刑执字第660号罪犯于文琦,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2年1月9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文琦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4日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及原判情况、刑罚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文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