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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8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艾琳,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