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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新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吴三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吴三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733号申请人王兴华。申请人吴三加。申请人王兴华因与吴三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的请求,要求对双方于2014年9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提交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为:吴三加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王兴华工资款27000元,如不能按期履行,则王兴华可按30000元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兴华与吴三加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