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一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与代桂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代桂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2287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恩东。被告代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桂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于圣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