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刑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房世章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世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信刑执字第1430号罪犯房世章,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以(2010)淮刑他字第0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房世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期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罪犯房世章原住所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房世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房世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房世章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一、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二、该犯的邻居及基层组织、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承担监督职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房世章自入狱虽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所犯罪行及情节,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该犯假释后难以保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世章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芦 倩审 判 员 韩 洋代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