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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继广、刘其东、刘统民、刘统水、刘统珍、刘统贞、王慧娟、袁春花、张海霞、付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继广、刘其东、刘统民、刘统水、刘统珍、刘统贞、王慧娟、袁春花、张海霞、付丙建。本院在执行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继广、刘其东、刘统民、刘统水、刘统珍、刘统贞、王慧娟、袁春花、张海霞、付丙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