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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仁忠与方松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映荷,黄仁忠,方松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映荷,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高卫中,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仁忠,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吴春华,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鉴波,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方松辉,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高卫中,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映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旧二村北四巷2号,故为查明事实,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广州市萝岗区志诚大道341号403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