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石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石某,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江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江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和现居住地均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本案应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其曾居住于安庆市迎江区,但已于2014年4月10日迁住至安庆市宜秀区,故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本案应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