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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4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罗碧英与唐行元,熊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碧英,唐行元,熊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4946号原告:罗碧英,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唐行元,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提供)。被告:熊素,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碧英与被告唐行元、熊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碧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碧英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碧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鸿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