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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科成与被执行人赵永虎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科成,赵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严科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永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严科成与被执行人赵永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科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永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案件款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经督促,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833元。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严科成领取案件款833元并向本院提交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执行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50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