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科成与被执行人赵永虎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科成,赵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严科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永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严科成与被执行人赵永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科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永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案件款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经督促,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833元。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严科成领取案件款833元并向本院提交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执行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50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