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海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翁美云与许瑾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美云,许瑾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翁美云。委托代理人:郑晨清。被告:许瑾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美云与被告许瑾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翁美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