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朝×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1,朝×,苏×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038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1,女,41岁(1973年4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石悦鸿,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朝×,女,22岁(1991年1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晓娜,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2,女,50岁(1964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广益,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1、朝×、苏×2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1及其辩护人石悦鸿,被告人朝×及其辩护人赵晓娜,被告人苏×2及其辩护人谢广益到庭参加诉讼。受本院聘请,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乌云格日勒担任本案蒙古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苏×1伙同被告人朝×、被告人苏×2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18号国瑞城购物中心H&M店内、C&A店内盗窃衣物17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223元。被告人朝×及被告人苏×2于当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苏×1于2014年5月12日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苏×1、朝×、苏×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报告,受案登记表,被盗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吴×、刘×、钱×、赵×、乌×的证言,被告人苏×1、朝×、苏×2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1、朝×、苏×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苏×1、朝×、苏×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二、被告人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三、被告人苏×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梅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宇 关注公众号“”